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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09号)——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5 16:34:2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3﹞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97357435M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3年3月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3)第033号}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氨氮浓度为39.3mg/L,超出应执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25mg/L)0.57倍。2.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TR23030496-1)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9.7mg/L,超出应执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25mg/L)0.18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3)第033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TR23030496-1)《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称:1.3月1日氨氮数据发生异常是由于硫酸泵故障导致,里面有杂质,设备无法正常加酸,进水PH不稳定致使产水氨氮偏高,后续更换硫酸泵后自检合格设备恢复正常产水。3月15日氨氮数据发生异常是由于新增设备需重新整合原有设备,期间产水加药装置堵塞未及时发现,致使氨氮超标,后续将加药装置改成自流后设备稳定达标出水;2.为确保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你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针对产水全天每2小时进行自检,二是设备定期维护和更换必要的零配件,如发现产水水质变差立即安排人员洗膜或更换新膜;三是每月固定一次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水检测。3.你公司并无主观过错,此前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检测超标所涉及的处理后的污水量较小,即使该批污水存在轻微超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较小,且事后已通过自检和加强对污水的检测频率确保检测合格再排放等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综上,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根据你公司提交至我局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你公司承认3月1日氨氮异常、3月15日氨氮超标,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同时,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是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的裁量标准作出,已是该裁量表的最低罚款金额,无减轻空间。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你单位超出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1号)、2023年4月14日《送达回证》及《行政处罚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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